一、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?
迁户口需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,然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。
需要的材料在一般情况下主要包括:
在职证明、迁移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;
申请迁入户口地的入户申请表;
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,打印年限不同地方要求不一样;
房产证明单,房管局打印;
学历证书;
房产证;
档案机构开具档案存档证明;
申请迁入公安机关迁户联系函;
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迁证明;
孩子的出生证明。
不同的事由,证明不同,具体建议提前咨询迁移当地的派出所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第十条
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,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,领取迁移证件,注销户口。
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,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,学校的录取证明,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,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。
公民迁往边防地区,必须经过常住地县、市、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。
二、户口迁移由谁管?
户口登记工作,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。
1、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,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;
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,以乡、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。
乡、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。
2、居住在机关、团体、学校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,由各单位指定专人,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;
分散居住的户口,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。
3、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,由各单位指定专人,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。
4、农业、渔业、盐业、林业、牧畜业、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,由合作社指定专人,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。合作社以外的户口,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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